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分工負責、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約
憲法規定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,應當分工負責,互相配合,互相制約,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?!?/p>
--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、檢察院和法院等在處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規定各司其職,各負其責,既不能互相推諉,也不互相代替。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,對刑事案件,經檢察院批準或法院決定,公安機關負責偵查、拘留、執行逮捕;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,還負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和提起公訴;人民法院負責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被害人提起自訴案件的審判。
--互相配合,是指公安機關、檢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,協調,共同完成工作任務。
--互相制約,是指公安機關、檢察院和法院互相監督,互相約束,防止發生錯誤和及時糾正錯誤。例如,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時,必須報請檢察院批準;檢察院提起公訴后,法院對犯罪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的可以駁回起訴;法院判決后,檢察院對有錯誤的判決可以提起抗訴,法院認為抗訴無理的可以駁回抗訴;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,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,應當轉請檢察院或者原判法院處理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,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偵查、審判和刑事執行工作實施監督。另外,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監督也是制約,如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、死刑復核程序等。